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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8-21  作者: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所使用工程材料(含设备,下同)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前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分为甲方直接采购供应的材料(简称“甲供材”)、甲方认价乙方采购的材料(简称“认质认价材料”)、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简称“乙供材”)三种类型。

第二章 甲供材计划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清单,提供甲供材计划。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图纸会审后14天内提供甲供材的总供应计划,经监理单位、工程科审核盖章签字后,由工程科报送材料科。

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至少提前75天向监理单位提供甲供材采购计划清单,并对材料的数量、供货时间等内容的准确性负责。经监理单位、工程科审核确认并盖章签字后,由工程科报送材料科、技术科。

技术科7天内提供甲供材招标技术要求。

材料科起草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审。

第六条 甲供材采购计划清单中须详细写明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合理损耗)、使用部位、进场时间。

如果材料(设备)确需分次进场,采购计划中要注明分次进场的数量、时间。

第七条 材料科按照规定进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或直接采购,不得肢解采购。

第三章 甲供材验收管理

第八条 甲供材进场后,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依据采购合同等文件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现场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科通知供应商限期退换货处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工程材料(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对强制检测的甲供材由监理单位按规定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科通知供应商限期退换货处理,检测费由供应商支付。

第十条 施工单位按照实际用量领用甲供材。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材料多领,建设单位不予退库,且多领用的材料数量超过结算数量的5%时,多领部分按采购价的120%扣回;多领数量不超结算数量的5%时,多领部分按照采购价扣回。

第十一条 甲供材验收合格,供应商提交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及《工程材料(设备)验收单》、材料科提供甲供材的合同原件,并在说明付款事由,履行付款审批流程后报财务处办理付款。

第十二条 材料科每月25号之前与施工单位核对、办理完成当月甲供材入账手续。

第四章 认质认价材料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须向监理单位申请报验,监理单位按照已确认的认质认价单、或经甲方确认的材料封样等资料进行现场验收,对主要材料验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现场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科通知供应商限期退换货处理。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清点数量并在收料回执中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对于强制检测的认质认价材料由监理单位按规定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科通知供应商限期退换货处理,检测费由供应商支付。

第五章 乙供材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进度安排,施工单位须提前30天将乙供材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工程科、材料科,按品牌库准备材料样品、资料,由技术科组织进行现场确认。

如遇特殊情况,乙供材超出品牌库指定的范围,施工单位须提前30天将拟使用的工程材料品牌、生产企业的有效资质证书、工程业绩提报工程科,由处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必须包含产品生产企业有效资质证书、产品说明、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

属于暂估价材料、可调价材料的,尚需提供材料单价表。

非厂家直供材料,应提供经销部门的资质证书,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材料样品确认后,施工单位填写材料认质单,报监理单位、工程科、材料科审核确认后,下发认质单给施工单位。

新型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需报分管副处长审批。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根据认质单采购材料。材料进场后须报监理单位、工程科、材料科验收,材料验收合格且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科通知供应商限期退换货处理。对主要材料验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

第十九条 对强制检测材料,由监理单位按规定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检测不合格,工程科通知施工单位限期进行退换货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如因施工单位提供的甲供材采购计划清单不准确,造成发包人不止一次招标或不止一次签订补充协议,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工程科及分管副处长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现场抽检和资料核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私自更换工程材料品牌,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经2022718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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