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甲方供应材料进场时,由监理单位准备、审核相关资料,并负责组织材料科、工程科、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重要的材料(设备)技术科也要参加,工程科通知审计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要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不合格材料应及时退场。验收单一式五份,参加单位各执一份存档。
二、乙方自购材料进场后,由监理单位准备、审核相关资料,并负责组织材料科、工程科、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科通知审计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要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验收单一式五份,参加单位各执一份存档。不合格材料应及时退场,并由监理发出通知单。
三、材料验收时,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图纸、招标要求、样品等认真对照检查,同时应检查要求提供的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文件。按规定需要进行取样复验的,由工程科及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复验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四、非建设单位原因,进场材料原则上不予退库。
五、如发现材料质量问题应立即上报,若使用不合格材料,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材料(设备)验收由工程科协调督促监理单位组织实施,由材料科负责协调甲供材料供货单位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