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设计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应坚持保证质量、优化功能、控制投资、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
二、基建处副总工程师负责设计变更的领导工作,技术科、预算科、工程科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设计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况: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因规范规程要求等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使用管理单位及处内各专业提出的设计变更。无论何种情况,均应将问题汇总至技术科,技术科各专业研究拟定变更方案后提交基建处副总工程师,由基建处副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方案论证及费用测算等准备工作,经处务会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四、设计变更原则上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尤其是涉及到结构、节能保温、消防、人防等重大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其它较小变更可视具体情况由技术科出具技术联系单。
五、所有设计变更前均应按照拟变更方案进行费用测算。测算费用仅作为集体研究决定和审批的参考,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需进一步完善材料认质认价、综合单价确认、工程签证等审批手续。
六、审批程序:设计变更须经基建处处务会或专题会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基建处参会人员签字。其中,变更费用测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专业工程师、技术科科长、副总工程师、处长签字生效;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须报学校基建总工程师审批;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七、设计变更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技术讨论、专业配合、可行性分析、市场调研、费用测算、处内或部门沟通等前期工作。费用测算原则上应在会前完成,遇到涉及安全应急等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可采取先实施后完善手续的办法。
八、设计变更经审批同意后,由技术科、基建处副总工程师等逐级签署处理意见,综合科统一发放,并报送审计部门,作为工程施工和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后按项目整理移交给综合科存档。其他费用测算、会议纪要、领导审批等相关材料由技术科整理后交综合科存档。
九、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十、技术科及时建立工程项目变更台账,变更台账的内容包括:变更的编号、原因、内容、金额等;并做好工程项目变更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现造成重大项目变更的原因,从而优化相应的管控措施,不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十一、本管理规定自2023年7月10日开始执行,基建处原相关管理规定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