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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8-21  作者: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明确职责,完善工程移交、运行机制与程序,促进竣工工程及时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道路、管网、绿化景观等配套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政府部门监督下完成的建设工程报建工程项目验收或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完成的非报建、非竣工备案建设工程的项目验收;移交是指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基建处组织的移交工作;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建设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范围内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按本办法进行验收及移交,未经验收及移交的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

第五条 基建处每年第四季度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提交下一年度的校内建设工程移交年度计划。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预验收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核实后,由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工程预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在预验收及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由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建设工程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的规划、消防、节能、人防、环保等政府专项验收及综合备案验收由基建处负责组织。专项验收时可结合运行管理需要,邀请校内相关部门参与。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可穿插进行。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移交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消防、防雷、室内空气质量等专项检测、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一)工程项目已竣工且经黄岛区城建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明;

(二)消防工程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三)竣工项目已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四)电梯、锅炉等特殊设备已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允许使用证明文件;

(五)工程项目技术资料、文件齐备,包括:

1.竣工验收报告;

2.建筑、结构、水、电、网络、通信、消防等整套工程竣工图纸;

3.网络、通信系统线路测试数据和所用材料的厂家名称、性能参数、规格型号等清单;

(五)工程遗留问题已有妥善的处理办法。

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移交可分区、分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 基建处将建设完工工程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方为基建处,接收方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根据运行管理及使用需要,邀请校内相关单位参加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交接程序

(一)移交方向接收方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并附建筑平面图、主要工程清单、工程配套设备清单等资料;

(二)接收方在接到工程移交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基建处、使用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交接验收。

第十三条 交接内容

(一)移交方提供内容包括:

1.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配套设施(设备)概况介绍;

2.工程遗留问题的说明及处理方案;

3.工程质量保修说明。

(二)接收方提供内容包括:

1.检查分部工程的质量及使用功能状况;

2.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

3.对保修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交接双方职责划分

(一)移交方职责

1.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具备移交条件后,及时向接收方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得到解决或落实。在项目移交验收通过后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供资产入帐相关资料;

2.负责处理工程项目遗留问题;

3.负责工程项目保修期内质量保修;

4.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要求,向档案馆移交各类文件、图纸等工程资料。

5.负责提供运行管理所需的技术及档案等技术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技术交底和培训。

(二)接收方职责

1.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在收到移交方提交的工程移交申请及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工程实物验收,如无影响安全和使用的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清楚且使用正常,出具《工程移交报告书》;落实各有关单位对房屋的管理、使用、维护责任;根据移交方提供的数据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2.后勤部门、使用单位职责:负责建筑物土建、水、电等设施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

3.保卫部门职责:负责消防系统的检查验收;

4.网络部门职责:负责网络设施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

5.其它相关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相关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保修、回访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进行工程移交时,应同时移交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和室外工程为2年;

5.其他工程或保修期限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移交使用后,运行单位负责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并承担日常运行费用(含易耗品)。保修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低值易耗品更换、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维修由运行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运行后,基建处积极做好保修期内维修和项目回访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期满前2个月,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组织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查验报修。保修期满前两周,基建处组织进行保修期满查验,无质量缺陷问题后由基建处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经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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