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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8-20  作者:  浏览次数: 10


为更好地发挥项目监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入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环保符合要求,特对监理单位作出以下管理规定,并由工程科监督执行。

一、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合同有关规定配备总监(总监代表人),土建、电气、水暖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预算员、资料员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在项目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更换监理人员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二、监理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按时收集整理现场各种监督、检查、评估资料报告等,各项报表、资料内容要符合相关要求,召开工程例会并认真记录。

三、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的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投资等管理与控制。监理人员应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材料验收、工程验收、复检等各项制度;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进度问题等应及时发现并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变化情况;若在工程施工中或竣工后发现错漏工程内容,且已造成损失的,追究监理单位连带责任。

五、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应严格遵守或配合有关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请假。

六、强化监理责任,严格监理工作考核,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并造成损失,按有关规定由监理公司予以赔偿。

七、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廉政协议,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收受钱物,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等的宴请或回扣;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

八、监理人员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

九、监理单位人员未遵守或违反本规定,视情况处以1000-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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