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处公章使用和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中石大东发[2018]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公章即“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基建处”印章。
一、公章刻制、启用和废止
1.因机构变动等原因刻制公章,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按照学校文件规定,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报送学校保卫处统一制作。印章刻制完成,与保卫处办理交接手续,完成印章启用。
2.已经启用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印章磨损、变形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时,需将原印章交回保卫处。
3.印章遗失、被抢、被盗,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保卫处报告,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重新办理刻制手续。
二、公章使用范围
1.以基建处名义向学校及主管部门等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等文件;
2.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对外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
4.工程建设有关的报建、审批、验收等手续文件;
5.以基建处名义签发的合同或协议;
6.以基建处名义办理的其他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须加盖基建处公章的文件和材料。
三、公章使用管理
1.由综合科指派专人负责公章保管和使用管理,公章保管场所安全可靠。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富有责任心,保密观念强。
2.任何人使用公章,必须由经办人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e站通”填写用章申请表单,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经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使用,经办人对文件内容负责。
3.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基建处公章使用登记表》,对用印时间、事由、用印单位、审核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明确责任,以备核查,凡不符合使用公章手续和规定者,均不应加盖公章。
4.加盖公章时注意位置恰当,盖住落款单位名称和日期,保持公章字体端正,图形清晰。
5.公章当面登记使用,不得随意携带或借出,特殊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由公章管理人员携带外出,只可将公章用于批准事由。
6.严禁在空白信函、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公章。一旦误盖,必须立即销毁。
7.机构如有变动,应停止使用其公章。机构变动需重新刻制公章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按学校规定刻制、登记、启用,原公章同时作废并上交保卫处。
四、基建处各科室公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基建处公章使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