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处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基建业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依据政府及学校有关制度,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基建处为保障履行职责及公务活动而租用的机动车辆。公务用车属于公款采购服务范围,应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公开进行公务租车业务,以随用随租、按次租赁方式实施。
二、公务用车通过公开询价采购方式,经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从在校内有公务用车服务业务的公司中,择优确定具有运营资质的租车公司提供服务。租车价格参考市场统一定价,选用的租车公司须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基建处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本着“规范高效、方便工作、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比较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条件后,择优租用。
四、公务用车使用由处长统一领导、分管副处长负责,综合科归口管理、统一调度,经办人负责协调监督、对账结算等事务。
五、综合科经办人负责建立用车登记表,登记每次用车时间、用车人、事由、地点等信息;租车公司负责记录用车时间、里程、等时、费用等详细信息,如实、准确、完整填写用车确认单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作为对账结算依据。派车尽量集中人和事,防止人人坐车、事事派车。
六、综合科负责的日常管理和动态考核,并根据其服务表现调整租车业务频次。租车公司出车要按时准点,保持车况、卫生良好整洁,服务态度主动周到,遵纪守法、安全文明行车,遵守工作纪律、不脱岗,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经办人从以上方面对租车公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评价、考核,优胜劣汰。
七、公务用车须自觉遵守学校财务规定,接受处务会、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杜绝公车私用、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如有违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